鄭州泳潔游泳池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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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水質異常處理
2.1水質出現異常情況時,應立即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衛生監督部門報告,并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進行針對性的處理。
2.2當發現池水中有大量血、嘔吐物或腹瀉排泄物及致病菌時,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:
1)撤離游泳者,關閉游泳池;
2)收集嘔吐物或排泄物;
3)采用lOmg/L的氯消毒劑對池水進行沖擊處理;
4)對池壁、池底、池岸、回水口(槽)、溢水口(槽)、平(均)衡水池等相關設施應進行消毒、刷洗和清潔;
5)投加混凝劑對池水過濾6個循環周期后,應對過濾器進行反沖洗,反沖洗水應排入排水管道;
6)檢測池水中pH值和余氯值,并應使其穩定在規定范圍內;
7)對配套的洗凈設施、更衣間、淋浴間和衛生間等部位的墻面擴地面和相關設施應進行消毒、刷洗和清潔;
8)本條第1款至第7款處理完成后,應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、衛生監督部門確認合格,并同意重新開放時,方可正式重新開放使用。